8月22日,百度以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粉笔网)CEO张小龙、自媒体“酷玩实验室”严重侵害百度名誉权为由,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共计1500万元。
不只是百度,近来,淘宝、万达、美团……都有过向自媒体起诉索赔的经历。
比如,摩拜单车起诉“磐石之心”的运营者王斌,后者因在摩拜融资后发布题为《摩拜融资6亿美元仍是“水蛭”的命,一旦投资断档立即死掉》、《摩拜融资6亿仍是“水蛭”,一旦投资断档就死掉》等文章诋毁摩拜而被起诉。
今年初,自媒体人冯东阳也因一篇文章涉及到侵害淘宝的名誉权,被要求赔偿1000万元,一时沸沸扬扬。
最后,月薪5000元的冯东阳在走投无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于媒体,希望淘宝能够网开一面,他也愿意公开道歉,希望能够获得淘宝方面的原谅。
自媒体被起诉似乎成为常态,今天,我们来听听专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近来自媒体当被告上法庭有点热。
自媒体,以往都是指个人在网络平台上设立的微博、公号之类。但现在机关、企事业以至专业媒体也都设立了各式各样的自媒体,此类自媒体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这里还是只说个人。
本来嘛,个人日常聊天就不像专业场合那样需要字斟句酌,有时听见风就是雨的,吵架的机会就特多,一言不合闹上法庭也不少,据法院公布的数字,名誉权纠纷近几年又呈上升趋势,主要增量就在网络空间。
企业索赔何其巨大
但近来自媒体当被告有个特点,就是原告大多是企业,主要是网络公司,而且是BAT一级或者稍逊一点的财大气粗的网络公司。自媒体说话冒犯是可能的,公司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名誉商誉诉诸法律也是它的合法权利。但是令人瞩目的是原告索赔金额特高,动辄数以百万计。据回顾所见,最高数字达到1000万。
原告说起来也有理有据:本公司市值以十亿百亿计,被告侵权造成损失,理当赔偿,区区1000万不过是个零头,有何不可!
那么被告自媒体拿得出来吗?“我刚毕业两年,没房没车,也没积蓄”,“我只有一句话,怎么办?”
其实呢,这1000万也不是个大数,曾经还有索赔3000万的呢!
富士康的公关策略
那是10年前,富士康认为一篇报道公司的劳工待遇问题“失实”,但是它不告发表新闻的报社,专告两位年青记者编辑,索赔3000万,还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两记者的住房和车辆(他们有房有车,但按当时价格无论如何值不了3000万)。此事引起舆论轰动,富士康立即转向,将索赔额从3000万元降到1元,最后同报社握手言和。
我当时写文章的标题就是“诉讼乎?公关乎?”指出富士康这种做法其实并不是正儿八经的打官司,而是一种公关手段,借此制造一个“蹦极”式的舆论事件来抵消于它不利的报道的影响。
我当时引用司法解释的条款指出,富士康这样索赔是没有根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企业)“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富士康举出客户退货、解除合同或者其他任何损失没有呢?没有。
其实,后来数年间连续发生的十多次“连跳”事件表明那里的劳工待遇确实存在问题。这也可能是它宁可采取非常的公关手段而不是诉讼手段来冲刷媒体提出的议题的原因。
如何确定商誉损失
眼前的网络公司告自媒体同富士康案件自然是完全不一样的;包括法律规定也有了新的发展。那么如今如果原告确实有理胜诉,可以获赔几何呢?
同十年前不同的是,商誉损失这个概念已经进入诉讼。作为原告的企业可以诉请赔偿商誉损失,这就不限于客户退货、解除合同了。
法律根据就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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