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8日讯 今日,国家发改委等12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化肥市场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
关于做好2021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和
价格稳定工作的通知
发改电〔202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厅(局)、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能源局,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公司: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仍在持续,国家粮食安全重要性愈发凸显。化肥是粮食的“粮食”,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事关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实现全年粮食生产目标大局。近期,受阶段性需求拉动、部分生产原料货紧价扬、国际市场价格带动等因素影响,国内化肥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上涨。2021年全国范围春耕即将启动,为做好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提高生产能力,增加春耕化肥可供资源量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春耕化肥生产工作,强化组织协调调度,全力保障本地区春耕期间化肥生产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企业要严格履行与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尽量减少对化肥企业中可中断工业用户的压减气量、时间,天气转暖后优先保障化肥生产企业用气需要,全力帮助化肥生产企业提高开工率。内蒙古、山西、陕西、新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能源、工信部门要积极引导本地区煤炭、硫磺等重点原材料供应企业,保障化肥生产企业原材料供应和价格稳定,进一步降低化肥生产成本。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出现的用工问题,着力避免因用工问题停工停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下属氮肥、磷复肥、钾肥等相关协会,要密切关注化肥生产企业运行情况,按照工作部署,春耕结束前每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报送重点生产企业产量、库存等情况。
二、全力畅通干线运输和末端配送,保障春耕化肥顺畅流通
近年来,我国化肥产能逐渐向天然气、煤炭、磷矿石等重要原料产地聚集,化肥使用逐渐向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集中,基层化肥销售网点普遍随卖随进,化肥长距离调运、即时配送需求大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特别是太原局、呼和浩特局、武汉局、成都局、昆明局、乌鲁木齐局以及青藏铁路公司要调集运力,优先保障化肥生产原辅料及成品运输以及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化肥调运需要,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会同有关方面着力保障疫情发生地区铁路运输畅通、装卸正常。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保障化肥等农资公路运输通畅,在符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的情况下,为运输配送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指导化肥流通企业加大在本地重点产粮区购肥备肥力度,并利用销售网络点多面广优势,提前向基层农资网点铺货,建立乡村农资应急配送机制,保障春耕期间农民短时集中购肥需要。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反映化肥流通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春耕结束前每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报送重点流通企业销售、库存等情况。
三、全力做好储备和进出口工作,增强化肥市场调节能力
储备和进出口是调节化肥市场供应的重要手段。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本地区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各项要求有序足量入储,及时纠正承储企业将基层化肥经销网点作为储备库的行为,必要时可发挥市县两级部门作用,切实履行好本地区储备监督和管理职责;同时积极协调解决承储企业在入储和投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承储企业储备期结束、春耕用肥旺季到来后及时投放。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对进出口化肥质量进行检验,对进口化肥给予通关便利。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供销集团下属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中海油下属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华垦国际贸易公司要充分发挥企业社会责任,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化肥品种进口,并进一步提高进口代理服务质量。全国性化肥行业协会要积极通过发布倡议等方式,积极鼓励化肥企业优先保障国内需求。
四、全力加强市场监管,优化春耕化肥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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