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表态: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
12月25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后,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这是一份最全面的清单,首次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互联网行业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通通纳入清单,被视为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真正实现市场“非禁即入”。
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就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会上明确表态: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
禁止准入类:金融圈和互联网圈影响最大
总体来看,此次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
其中,“禁止准入类”对金融圈的影响甚大,文件中明确列明了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
1、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银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融资担保”“典当”“征信”“交易所”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
2、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网络借贷”“P2P”“互联网保险”“支付”“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与金融相关的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此外,清单还列明了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尤其强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此外,清单还列明了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尤其强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等。
许可准入类:18个行业,这些事情投资人要注意
而备受关注的“许可准入类”也揭开了神秘的面纱: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中的大部分领域,包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
对于一些热门而有争议的行业,此次清单作了明确说明。比如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中规定:未获得许可,不得经营电信业务、建设和使用电信网络或使用通信资源。
具体内容为: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相关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运用新技术试办《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未列出的新型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
此外,还有一条规定引发VC/PE机构关注:超过股比限制,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新闻传媒领域特定业务。对此,文件中更详细的描述是——非公有资本参股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股比限制;新闻媒体融资批准及控股权限制。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文化企业控股下的国有多元。此类企业上市后,要坚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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